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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这些细节关乎生命——交通事故中容易忽略的安全细节

添加时间:2019-08-15 10:19:44   浏览次数:346   【 】  打印  关闭窗口

 本站发表时间:[2019-01-08] 来源:京法网事 作者:

  今年的交通安全日主题是“细节关乎生命,安全文明出行”。在日常的交通参与行为中,有哪些细节是大家容易忽略的但却会导致严重交通事故的发生?北京海淀法院法官通过总结近年来的真实案例,为大家列举几个典型行为:

  案例一

  开车门时要小心,确保车门不伤人

  2008年3月6日,王先生乘坐岳某驾驶的出租车行驶至北京市海淀区某餐厅门前路段时,王先生开车门下车,适有李先生骑自行车行驶至该处,出租车右前门与自行车左侧相撞,造成李先生倒地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李先生的继承人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出租车的保险公司、出租公司及王先生一方赔偿李先生损失共计60余万元。

  法官解读

  近年来,因车辆驾驶人或乘车人开车门不谨慎导致的交通事故时有发生,虽然开车门的动作给人的感觉并不是非常猛烈,但其实现实生活中因开车门致伤致残甚至致死的交通事故并不罕见,因为开车门事故的受害方往往是自行车或者电动自行车,而且事发突然,受害方来不及采取任何刹车措施,双方相撞的寸劲儿较大,有时会导致受害方倒地,头部与路牙相撞,从而产生较为严重的损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所以无论是车辆驾驶人还是乘车人,在开车门下车时一定要提前观察留意车外情况,避免发生此类交通事故。在开车门时可以采取“分段开门法”,即先打开一拳左右的小缝,经观察确认安全后,才继续打开车门。

  案例二

  上车之前绕一圈,查看环境要细心

  2013年3月1日23时,在北京市海淀区某路段,乔先生驾驶小轿车从道路一侧的停车位内启动车辆起步时,发现周先生倒于其车辆前部下方,经医生检查发现周先生已死亡,对周先生的酒精含量进行检验,周先生属醉酒状态。后经尸检检验,认为周先生符合胸部及颈下部受较大外力挤压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审理中,乔先生辩称周先生在其车辆启动前已经躺倒于其车辆前下方,且已经死亡,故周先生的死亡与其无关。法院经审理判决乔先生对周先生的死亡后果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官解读

  机动车驾驶人在取得驾驶资格证前的培训及资格考试中,均被要求开车前应绕车一周检查车辆外观及周围安全状况,这项要求属于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之一,也是机动车驾驶人安全注意义务的一部分。本案中,乔先生未能尽到该安全注意义务,进而未能避免事故的发生,其行为存在一定过错。法院经审理认定,周先生醉酒后持续滞留在机动车前下方,其行为存在明显过错,应负事故主要责任,但考虑到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中的“优者危险负担”规则,最终判定乔先生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

  因对车辆周围环境观察不周引发的事故,经常发生在夜间,多因夜间能见度较差,驾驶人疏于观察所致,所以在夜间启动车辆前,大家一定要多留一份心,认真查看车辆四周,确保排除危险因素。另外,该类型的事故也时常发生在小区、医院等婴幼儿活动频繁的区域,因为婴幼儿的身高体型等客观情况,往往会出现在车辆盲区内,所以驾驶人在上车启动车辆前,务必绕车一周,确保万无一失。

  案例三

  学会使用遮光板,强光路段保安全

  2016年2月1日8时,苏先生驾驶小型轿车,在万龙连接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崇礼县西湾子镇雪绒堡销售中心路段时,与其前方由李先生临时停放在道路南侧的小型轿车及在该车尾部站立的李先生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先生右大腿截肢,需要终身佩戴假肢的严重后果。后经鉴定,李先生的伤情构成60%的伤残。诉讼中,苏先生辩称,事发路段是光照较强的弯道,属于危险路段,当时太阳光照的前面一片白,其什么也看不见了,但是李先生在危险路段临时停车、违规下车,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导致其未能及时采取措施。

  法院经审理认定苏先生驾驶车辆行经事发路段时未确保安全,其行为存在明显过错,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李先生在连续弯道路段临时停车后,下车查看后备箱,且未按规定放置警告标志的行为,亦存在一定过错。故判决由苏先生承担80%的赔偿责任,由李先生自行承担20%的责任。

  法官解读

  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应当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安全。在早上面朝太阳的方向或者傍晚面朝夕阳的方向行驶时,应当学会使用遮光板。遮光板现已是机动车内的标配物件,一般位于驾驶人头部的前上方位置,遮光板不仅可以有效阻挡正前方向的强光线,还可以根据自身需要适当调节角度,并可以调整到驾驶人的左侧使用,必要时用于阻挡左前方的强光线。在行经强光路段时,应当提前将遮光板放置于适当位置,避免造成视觉空白,从而引发严重事故。也可以采取佩戴墨镜的方式应对驾驶中的强光线,有近视、散光等情况的驾驶人还可以专门配置适合自身情况的近视墨镜。

  案例四

  高速路上莫停留,二次事故随时有

  2015年10月18日,在京港澳高速公路北京方向147公里处,高先生驾驶小型轿车与卢先生驾驶的小型轿车(车内乘坐张某)在最内侧车道发生轻微事故,事发后卢先生和张某下车站立于事发车道处理事故,后胡某驾车行经事发地点,胡某未能及时采取避让措施,导致胡某所驾车辆追撞高先生车辆及卢先生、张某,造成卢先生及张某多处骨折,后经鉴定卢先生的伤情构成15%的伤残,张某的伤情构成20%的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定,胡某在高速公路行驶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高先生在高速公路上车辆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后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卢先生在高速公路上车辆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后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且未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张某在高速公路上车辆发生故障或事故后未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应急车道内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法官解读

  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一次事故后,因未及时转移至安全地带而导致发生更为严重的二次事故的现象时有发生,尤其高速公路的最内侧车道,是二次事故的高发区。高速公路上的车速较快,发生一次事故后,无论是驾驶人还是乘车人都应该尽快转移至右侧路肩上或应急车道内,等待交警到场处理。为了轻微的剐蹭或追尾事故在高速公路上争吵、甚至大打出手的行为更不可取,这真的是在拿生命开玩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八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设置警告标志,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除了以上案例外,驾驶人经常忽视的安全细节还包括:开车玩手机;未系安全带;倒车时未下车查看车后情况;超越并行的摩托车或电动自行车时,未与其保持足够的横向距离;在医院、菜市场等人员密集的区域行驶时,车内音响声音过大,导致未能留意车外情况等。



[供稿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郜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