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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公司年会、佳节聚餐,这杯酒……怎么喝?

添加时间:2019-10-16 10:25:03   浏览次数:359   【 】  打印  关闭窗口

 本站发表时间:[2019-02-12] 来源:京法网事微信公众号 作者:

  我国酒文化源远流长

  素有无酒不成宴的习俗

  觥筹交错间共叙情谊

  推杯换盏把酒言欢

  各类聚会餐桌上

  自然是少不了

  但是俗话说的好

  小酌怡情

  酗酒伤身

  不久前

  朝阳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

  小李是某公司的新入职员工,周六加班结束后与同事一起聚餐饮酒。聚餐结束后,小李不慎从商场三层防护栏坠落至一层大厅,当场死亡……

  岁末年初

  佳节将至

  公司年会

  答谢宴请

  同事会餐

  家人团聚

  ……

  俗话说“无酒不成席”

  但端起这杯酒

  您还真要掂量掂量

  到底要怎么个“喝法”?

  喝酒前

  不妨看看这些真实的案例

  生日宴会 醉酒身亡

  宴会组织者、酒店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龙某在某酒店举办60岁生日宴。席间,钟某与龙某等多人饮酒后醉倒,龙某等人将座椅拼凑成一列后,将钟某放于座椅上。其间,龙某及该酒店均未安排相关人员对钟某妥善照看。后钟某亲属赶到并拨打急救电话,但当医务人员赶到现场时,钟某已停止心跳、呼吸。

  法院经审理认为,其他共同饮酒者基于先前的共饮行为使得该共饮者处于危险境地,理应负合理的注意义务。龙某未妥善安置并采取必要的救护措施,违反了注意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龙某作为此次生日宴的组织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该项义务为法定义务,不依钟某是否自愿饮酒、龙某是否自身已喝醉等原因而免除,作为宴会组织者疏于对钟某的妥善安置,应当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作为酒店的经营者,某酒店对宾客依法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该酒店未及时妥善安置和处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龙某对钟某死亡承担10%的赔偿责任,某酒店承担5%的赔偿责任。

  酒后醉驾,共饮者负有劝阻义务

  秦某、齐某、何某及王某至某饭店用餐,四人共饮白酒2瓶,啤酒若干。期间,王某的朋友即饭店老板耿某加入共饮。当晚10时,聚餐结束后,王某驾驶两轮摩托车离开途中与半挂车相撞死亡。经认定,王某醉酒后驾车负事故主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共同饮酒行为这一先行行为引起了共饮者的注意义务,共同饮酒人负有提醒并劝阻饮酒人驾驶机动车的义务。故秦某、齐某、何某及耿某应当对王某醉驾死亡的后果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秦某、齐某、耿某各赔偿2.9万元,何某赔偿5000元。

  公司聚餐后自行离开

  饮酒人应对自己行为负责

  某物业公司应业主委员会邀请举行会餐,公司员工曹某会餐后自行离开,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经交通支队认定,曹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曹某在聚餐中大量饮酒,应对其饮酒过量行为承担全部责任。因曹某聚餐后自行离开,且事故发生地远离聚餐地点,故该物业公司不应承担安全护送饮酒职员回家的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曹某亲属的诉讼请求。

  超出合理注意义务,无过错的共饮人不担责

  高某应邀骑摩托车至砖厂与王某等人一起吃饭喝酒。高某将摩托车放至砖厂,与其余人一起步行至酒店就餐,每人所喝均等,无人劝酒。下午5时,结账后高某与其余二人步行至砖厂,喝茶聊天至晚上8时左右。此后,高某骑摩托车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抢救无效死亡。高某亲属诉至法院,要求共同饮酒的王某等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其自身存在过错。高某至砖厂休息近3小时后驾驶摩托车离开,无证据证明其离开时表现出有过量饮酒或醉酒的状态,共同饮酒的被告不可能遇见到高某会有危险发生,超出了其他共饮人的合理注意义务范围,故对高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高某亲属的诉讼请求。

  emmmm……

  看完这些案例

  关于共同饮酒者的责任来源

  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共同饮酒者责任认定中,同样适用过错责任。一般依据四个方面进行判定:

  1、须有违法行为;

  2、行为人存在过错;

  3、受害人有损害事实;

  4、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共饮者明显的过错体现在恶意劝酒、强制灌酒、故意将醉酒者放置于危险境地等情形。

  关于共同饮酒者的救助义务,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从以上案例中可以看出,共同饮酒者主要有三个方面的义务来源。

  1、基于先行行为引起的注意义务。共同过量饮酒导致共饮者处于危险境地,共饮者对醉酒者的安全负有适当的注意义务;

  2、基于情谊行为、善良风俗,共饮者具有一般注意义务。共同饮酒是基于情谊行为产生的,基于善良风俗的考量,共饮者应尽到一般注意义务。

  3、聚会组织者具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聚会组织者同时也是共饮者,应当对共饮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共同饮酒后,共饮人应当尽到提醒、劝诫、照顾、护送等义务。

  关于赔偿责任的划分,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从认定构成侵权,共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结果可以看出,共同饮酒者的赔偿责任十分有限,赔偿份额及数额较低。这主要是考虑到成年人对自身生命健康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应充分知晓饮酒及过量饮酒的后果,醉酒后发生意外,醉酒者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其他共同饮酒者承担次要责任。

  作为聚会组织者的共同饮酒者,除了尽到注意义务之外,也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组织者召集此次聚会应当对饮酒者的人身安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在此

  法官还是要提示大家

  组局本是沟通感情的好事

        但切忌因“过度”酿成悲剧!

  喝酒量力而行,切勿贪恋酒场

  把握好饮酒的“度”,不接受过度劝酒是对自身安全的保障,酒桌上量力而行不贪杯是对家人负责的表现,切勿因“面子”陷自己于危险境地。饮酒后,应当注意自我保护,切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避免酒后发生交通事故酿成悲剧,注意自身安全。

  酒后妥善安置,切勿局散人散

  基于情谊行为共同饮酒,根据善良风俗,应当互相照顾。酒席的召集、组织者对于同饮人的酒量、身体状况等更为熟悉,在喝酒过程中应当适时提醒共饮人适量喝酒,不能强行劝酒、罚酒、灌酒,尤其应当注意酒精过敏或患有某种不宜饮酒疾病的共饮人。在提醒、劝告未达到预期效果时,在酒后对醉酒人尽到护送、帮助、照顾义务,妥善安置于安全之处,避免醉酒人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基于情谊行为的组局,人人都能尽到合乎情理的注意义务,则会避免悲剧的发生。



[供稿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郜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