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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借款过了2年诉讼时效,就一定要不回?

添加时间:2016-12-07 09:54:26   浏览次数:268   【 】  打印  关闭窗口

编辑:吴玲    作者:刘龙林   来源:法制生活网   发布时间:2016-07-29

  【案情回放】在生活中,经常会听到有人说:借款过了2年诉讼时效未催收,去法院打官司也要不回。其实,事实并非绝对如此,在某些情况下,诉讼时效可以发生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将重新计算。从而使已经超过了2年诉讼时效的借款,仍然可以依法要回。

        农历2011年2月25日,龙某向丁某借款20000元。约定农历2011年5月底前偿还10000元,2011年12月底前偿还10000元。到期后龙某未偿还借款。2015年4月7日,丁某到龙某家中催讨借款,龙某承认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表示要偿还该借款,丁某在催讨过程中用手机进行了录音。此后,龙某以丁某的儿子与其有经济纠纷为由拒绝偿还借款。2015年4月14日,丁某向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龙某偿还借款,龙某的代理律师提出本案已过2年诉讼时效,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律解析】经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虽然丁某的借款从约定的还款日期即农历2011年12月底至催收之日即2015年4月7日,已经超过了2年诉讼时效。但是龙某在丁某催收借款之日,又表示同意偿还丁某的借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丁某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在2015年4月7日已经发生了中断,应重新计算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故该案未超过诉讼时效,龙某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万山区法院判决龙某偿还丁某的20000元借款。龙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