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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打官司要讲证据

添加时间:2016-12-16 10:15:04   浏览次数:333   【 】  打印  关闭窗口

 编辑:付公宝    作者:彭爱军   来源:法制生活网   发布时间:2015-05-19

案情回放 

  2014年10月7日,李某在某医疗器械经营部免费试用理疗床时,突然出现嘴歪、脸色苍白,不能说话,经营部老板余某及时将李某送往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李某为脑梗死、原发性高血压3级极高危组、冠心病等,共花去医疗费1万余元。李某以自己发病是试用余某的理疗床造成的为由将余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3万余元。李某向法院提供的证据只有住院病历及医疗费发票,且明确表示不申请对自己发病是试用余某的理疗床造成的进行鉴定。近日,施秉法院对该案作出李某败诉的判决。

法官说法

  在该案中,李某要求余某承担侵权责任,应当要对损害行为与事实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李某向法院提供的住院病历和医疗费发票,只能证明李某在医院住院治疗和产生医疗费的事实,并不能证明李某犯病是试用余某的理疗床造成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十五条“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的规定,李某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