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吴玲 作者:简露芸 来源:法制生活报 发布时间:2018-03-02
【案情回放】2016年11月,李某军从陈某华处借来小轿车,在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小轿车由新蒲新区平安大道往长征大道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新城大酒店路段时,与正在实施左转弯由梁某敏驾驶的无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相撞,造成梁某敏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李某军对该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梁某敏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梁某敏对李某军赔付的金额有异议向遵义市红花岗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解析】遵义市红花岗区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华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资格的李某军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李某军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李某军属于无证驾驶且肇事逃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不承担商业险的赔付责任。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梁某敏交通事故损失人民币122000元;李某军赔偿梁某敏人民币21425.86元,陈某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简露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