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九次会议2017年9月1日通过,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八次会议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6年11月7日发布,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2015年12月27日通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4年11月1日施行。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7月1日施行。
《保定市市区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以后简称办法)作为保定市规范性文件,于2014年10月1日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9月30日。原《办法》保障了城市供水用水的依法有序,对维护供用水双方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根据相关规定,到期后需重新发布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保定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19年12月19日第五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